
文某某被执行死刑的消息,如一记惊堂木,在初夏的天空中炸响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,这名虐杀两岁女童的罪犯终于伏法。人们拍手称快之余,心头却压着挥之不去的沉重——一个两岁的生命,还没来得及看清这个世界,就被最该保护她的人亲手毁灭。
古人云:“幼吾幼以及人之幼。”这句话道出了人类文明最基本的伦理:孩子是脆弱的,是需要被呵护的。孟子提出“孩提之童,无不爱其亲者”,这是人之为人的根本。可文某某与田某的所作所为,却彻底撕碎了这层人伦底线。捆绑、吊起、罚站、冻饿,拳脚、拖鞋、饭铲、木条……这些词排列在一起,已经令人不寒而栗,更何况它们竟悉数落在了一个两岁幼儿的身上。古人讲“虎毒不食子”,连野兽尚且留存舔犊之情,而这两个成年人,竟比禽兽还要残忍百倍。
“法者,天下之程式,万事之仪表。”面对如此令人发指的罪行,法律亮出了最锋利的牙齿。判处死刑,立即执行——这不是简单的以牙还牙,而是对社会良知底线的刚性守护。回顾历史,唐代《唐律疏议》中对于杀害子孙的行为已有严厉惩处,清代更是明确规定父母杀害子女要按律治罪。中华法系向来重视家庭伦理,但绝不纵容家庭暴力。今天的法院判决,正是这一法治传统的延续与升华。那句“罪行极其严重”“依法从严惩处”,字字千钧,透着法律对弱小生命的庄严承诺。
细看此案,最令人心寒的并非单纯的暴力,而是那份持续的、系统的、日复一日的折磨。从2023年2月到12月,近一年的时间里,这个两岁的孩子每天都在恐惧中醒来,又在痛苦中睡去。文某某“长期、持续、反复”地施暴,直到那个因尿床而起的早晨,充电线抽打在幼小的胸膛上,终结了一个还没来得及说“疼”的生命。清代学者王夫之在《读通鉴论》中写道:“虐之甚者,天必诛之。”如今,法律替天行道,正义虽迟但到。
至于田某,这个孩子的亲生父亲,他的罪行丝毫不亚于文某某。他没有保护自己的骨肉,反而“纵容并伙同”施暴,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。这让人想起《诗经·小雅》中的那句话:“无父何怙?无母何恃?”一个孩子最天然的两道屏障——父与母,在这个案件里竟然变成了最凶残的加害者。这种信任的崩塌,比暴力本身更令人绝望。他不仅是纵容者,更是共犯,其罪孽深重,无期徒刑已是法律所能给予的最大惩戒。
此案的判决意义深远。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无误的信号:家庭不是法外之地,血缘不是免责金牌。那些藏在门后、发生在“家丑不可外扬”阴影下的暴行,法律终将照亮。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曾说:“为了自由,我们做了法律的奴隶。”而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个领域,我们做了法律的守护者,恰恰是为了不让任何一朵小花在黑暗中凋零。
当然,一个案子结束后,我们还需要思考更多。怎样才能让更多潜在的“文某某”不敢举起拳头?怎样才能让更多的“田某某”在被伤害时及时获救?《礼记·礼运》里描绘的“幼有所长”的大同社会,除了法律的底线保障,还需要社区、学校、邻里织成一张更密实的保护网。
文某某被执行死刑了,那个两岁的小生命在天堂或许能安息了。但我们活着的人,更要记住鲁迅先生的话:“救救孩子。”法律从来都是最后的防线,在这道防线之前,还需要每一个成年人的良知、责任与行动。唯其如此,那句“幼吾幼以及人之幼”的古训,才不会只是一句空洞的叹息。
【责编 李媛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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