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11日,继拘役犯小张从看守所“请假”回家奔丧之后,又有两名拘役犯享受到了这一权利。“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,在执行期间,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。然而,在司法实践中,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,拘役罪犯的‘回家权’往往处于‘沉睡’状态。”灵宝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向笔者介绍,“此次批准两名拘役犯回家,是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,也是对拘役罪犯‘沉睡’权利的重新检视。”
早在5月23日14时,小张就脱下了囚服,换上了一身干净衣服,手里攥着一张请假条,走出了灵宝市看守所的铁门。他要赶回家去祭拜亡父,处理丧葬后事,尽一尽作为儿子最后的孝心。
今年4月17日,小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。判决生效后,小张被交付灵宝市看守所服刑。5月19日,驻所检察人员在与服刑人员例行谈心谈话时,发现小张情绪异常低落,便问其原因,经了解得知:他已经服刑一个多月,其父亲近日不幸离世,因不能回家奔丧,心情沮丧。随即,驻所检察人员联系看守所相关领导,了解了相关案情及岳某入所服刑以来的相关表现,认为小张适用于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“回家权”,提议让小张请假回家奔丧,以尽孝道。
灵宝市看守所收到小张的申请后,看守所领导通过综合研判,同意了驻所检察人员提出的建议,并提请灵宝市检察院对过程进行检察监督。在完善相关手续后,依法批准小张的请假申请。
“到看守所服刑后,我失去了人身自由,面对父亲突然去世,我手足无措。司法机关批准我请假回家奔丧,让我感受到司法温情,回来后我一定认真改造,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”。随后,小张回家参加父亲葬礼,在安排好家中相关事情后,提前于规定时间返回了看守所,继续服刑。
“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,我们检察机关就不能任其‘沉睡’。每个法条背后都有其深远的考量。允许犯罪行为轻微的拘役罪犯在必要时“回家”,不仅体现了法治的文明和进步,释放了司法的善意,更有助于唤醒他们向善的本心,使其在司法、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帮扶下悔过自新、回归社会。”采访中,该院主管副检察长杨维革道出了监督的决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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